限制刊登的商品有哪些?

更新日期: 2022/10/26

本平台禁止刊登的商品:

• 菸品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 任何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任何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前述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其他成分或製品。
• 毒品、吸毒用品及相關產製品。
• 藥品、醫療器材。
• 槍砲、彈藥、刀械、及警察用品(包含:警用瓦斯噴霧、電擊棒)、憲兵用品、具有殺傷力的器械、玩具槍或子彈以及BB彈。
•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植物相關品。
• 具強力彈簧之頜顎行或齒頰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獸鋏。
• 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
• 農藥、動物用藥品。
• 人體器官、骨骸、體液。
• 信號彈、煙霧彈、桶狀瓦斯及炮竹煙火。
• 流通貨幣、紙鈔、有價證券、彩券。
• 賭博或與線上遊戲有關之權益,如遊戲帳號、遊戲幣、遊戲裝備/道具等。
• 贓物。
• 開鎖器具
• 行銷名單等涉及個人資料之資訊。
•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
• 任何侵權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冒品、盜版品)。
• 提供代匯款、代支付、代儲值、代充值等服務。
• 高於票面價格的運輸交通、遊樂票券(黃牛票)。
• 票券,包含娛樂票券、住宿券、餐券。
• 無處分權物(包括但不限於: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
• 電子煙原料及相關使用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霧化器)。
• 色情猥褻商品、成人(情趣)用品或限制級出版品/電腦軟體。
• 旅遊業務及機票。
• 車輛出租服務。
•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執照或其他相類似性質之許可。
• 報稅憑證及統一發票。
• 臺北市或其他區域專用垃圾袋及臺北市其他區域專用垃圾袋抵價券。
• 含有輻射性物質、易燃物、有毒物質的物品,包括含有該等物質之廢棄物、 核災食品(經我國主管機關公告因食品輻射安全管理禁止輸入地區之食品或未符合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之食品。


本平台有條件限制刊登的商品:

 食品、健康食品、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國產維生素類膠囊狀錠狀食品、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含窈窕、健胸食品、以及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刊登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需經相關驗證合格者,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始得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檢疫相關法令之規定,依規定申請檢疫,並提供相關可販售證明,且不得隨商品贈送應施檢疫物。
 化妝品(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刊登時應遵守《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 》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環境衛生用藥:刊登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且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之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且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刊登環境用藥時,應依法一併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遊戲軟體:刊登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當您販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需符合其安全標準或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請先確認商品已經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或經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刊登時並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才可刊登販售。
• 任何依法令或依LINE單方判斷應有條件限制刊登之商品。
 當您販售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請先確認商品已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刊登時並應遵守《電信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才可刊登販售。
• 請您在刊登商品前,務必確認該商品是否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之商品,並應遵守《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包含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如您有刊登此類商品,請確實遵守「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 設置廢四機資源回收設施及相關標示;
(2)於消費者購買電子電器時,應依規定執行回收清除工作; 及
(3)回收廢四機時,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並將第三聯交由消費者留存。
並請於刊登在本平台之販售頁面上:
(1)清楚完整標示 「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需為您公司電話及/或配合回收之公司電話)等圖樣與文字。並使消費者明確被告知及同意包括「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販賣業者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運、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業者索取回收聯單。消費者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等相關消費者權益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衛生設備、用水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之產品,依自來水法規定相關商品應具備省水標章,如販售相關商品應注意是否具有省水標章。
 如果販售商品需經過相關政府管理或檢驗機關核准許可才能販售,請依照法令事先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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